7.1.2 第一款,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应当依据和遵循的法律范畴立法性文件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非立法性规范文件等,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

公路技术标准、规范,主要是指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也包括各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等。

7.1.2 -1 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

应当遵循的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公路法》(2017年修订)、《建筑法》(2011年修订)、《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民法典》(2020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再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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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2 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循行政法规。

应当遵循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5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687号令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714号令修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687号令修改)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417号令,正在修订)、《农村公路条例》(2018征求意见稿)等。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立法机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制定发布,地位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地方出台的行政法规,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一命令的形式公布,较严格或提出了针对性更强的要求,应当优先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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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3 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循部门规章。

应遵循的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命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第6号部令21年8月修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11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修正)、《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2021年53号令修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2021年53号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21年53号令修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67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10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13号令修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114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还有《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号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划委员会2011年588号修订)、《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等命令。

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两者之间一般是具有同等效力,不存在上下位的问题,只是适应范围不同。实践中,项目所在地有地方规章时,应当执行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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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4 勘察设计管理应执行规范性文件。

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及相关政策,一般是前述法律的深化和细化。规范性文件的广义概念,包括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国家机关、团体或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前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后者为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办法、细则、制度”等,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发布。

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通知或公告主要有:《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0年8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年6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年358 号)、《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年17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3年439号)、《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年无文号)、《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通知》(交安监发2011年217号)、《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通知》(交安监发214年266号)、《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2015年59号公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13年636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年14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修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1年5号)等。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遵守上位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制定有别于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一般更细、更具操作性,公路勘察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将其落实在日常工作和设计文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