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某男和乙某女是情侣关系,被告人甲某男与女友乙某女因其女儿抚养和经济纠葛发生强烈争执,后甲某男于某日下午,约受害人乙某女到二人合租的房屋内商谈解决欠钱事宜。当晚20时许,饮酒后的甲某男到达合租房,与乙某女在客厅商谈还钱事宜,21时许乙某女从客厅起身上卫生间后,甲某男将其推拉至卧室,在被害人多次语言、行为拒绝的情况下,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强行对乙某女实施了性侵害,当晚11时许,甲某男将乙某女送出合租房小区。2月23日下午,乙某女报案至县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甲某男与被害人乙某女于2018年开始谈恋爱,恋爱后两人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分手后又和好。某年2月19日,被告人甲某男与女友乙某女因甲某男女儿抚养和经济纠葛发生强烈争执后不欢而散。某年2月20日,被告人甲某男将合租屋钥匙和手机还给乙某女。某年2月21日,乙某女将合租屋钥匙拿给被告人甲某男。某年2月22日,被告人甲某男与乙某女相约到二人合租的房屋内商谈还钱事宜。当天乙某女先行到达合租屋,并在客厅及卧室各放一部手机打开录音,晚20:40时许甲某男到达合租房,并与乙某女在客厅商谈还钱事宜,21时许乙某女从客厅起身上卫生间后,甲某男跟随其后,两人便进入卧室发生性关系。当晚11时许,甲某男将乙某女送出合租房所在小区。第二天凌晨又因被害人乙某女妹妹及男友去找甲某男索要债务,被害人知道后又回到与甲某男合租屋,并将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某年2月23日下午,乙某女到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甲某男强奸。

二、甲某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甲某男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1、甲某男与受害人乙某女系情侣,长时间同居,且双方有巨额经济纠纷。

2、本案中受害人明确表述在之前与甲某男发生性行为时喜欢咬甲某男的嘴,受害人陈述案发时甲某男用手压着她双臂强行实施的性行为,无医疗诊断证明,且与受害人提供的录音不一致。 3、甲某男父亲在案发前几天收到他人威胁短信“三天之内甲某男的债务不还完必进监狱进去死路一条”,另,受害人案发前在微信朋友圈发过“好戏即将上演”,以及受害人在案发前一天将案发现场住房钥匙主动给甲某男、受害人将录音设备提前放到案发现场的卧室,案发后二次返回现场等行为都表明了受害人的动机非常可疑。

3、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录音,连贯听完可以确定,双方有矛盾有纠纷,但就是恋爱关系,我们不能割裂开只去关注录音中的反对性语言,而应综合判断整个案发场景。同时甲某男并不知道有录音,而乙某女放置的录音设备对于自己的表达是有刻意成分的,录音可以证明甲某男未强迫受害人进卧室,受害人完全可以不进去,也可以离开案发现场即租住房,但是,为什么女方事先就在卧室放录音设备,为什么预测要到卧室?离开案发地后又半夜又回来,是什么原因?

4、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甲某男对受害人并未实施暴力也无胁迫和其他手段。从录音中可以听出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采取的是乞求和讨好的方法,公诉机关提出的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实施强奸,受害人与被告人身高差不多,当时体位也无法进行所谓的身体压制,若强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必然会使用双手控制对方身体,如此强烈的挣扎也必然会在受害人或被告人身上造成瘀伤或抓伤,但本案中两人身上均无抓伤、瘀伤痕迹。结合本案中受害人矛盾的陈述和主动在卧室设置录音设备,及录音中对话、诊疗医务人员的诊断说明,确实无法定性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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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对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强奸罪。被告人甲某男与乙某女系恋人关系,且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致分手后又和好。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因发生吵闹分手,分手时,被告人已将合租屋的钥匙及手机交给被害人,后被害人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案发当天,被害人先行进入合租屋,将两部手机分别放置在客厅及卧室打开录音功能,对此后其与被告人话语进行录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卧室录音证据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合租屋谈论债务问题的过程中,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虽对被告人进行语言上的让开、滚开、爬开之类口头拒绝,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也未听到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手段。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继续谈论债务问题及双方日常交流,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楼下,为其打车回家。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无任何伤痕,只有被告人嘴唇有一小裂口,但据双方陈述证实,两人平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就有咬被告人嘴皮的习惯。案发当晚,被害人知道其妹妹及男友去找被告人索要债务后,又回到合租屋将用于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当晚至次日下午前,被害人并没有报警,次日下午,听到被告人与其父亲在通话中辱骂被害人后,被害人才报警。综上,本案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反抗行为,

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实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