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17岁的张某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13岁的张某女,并通过QQ与张某女互相添加QQ好友。通过聊天得知张某女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

某日,张某男和张某女在QQ上相约趁张某女家中无人,去张某女家里玩。后被告人张某男联系了林某男(13岁)同去,并表示去张某女家可以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林某男同意。

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男及林某男至张某女家中,在张某女的房间里,被告人张某男及林某男提出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张某女同意。林某男及张某男分别和张某女发生关系。

二、林某男(13岁)与张某男(17岁)构成轮奸吗?林某男构成犯罪吗?

辩护人称,因林某男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林某男与被告人张某男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轮奸首先要是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张某男不构成轮奸;被告人张某男系未成年人犯罪;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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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明知被害人张某女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林某男经合谋后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男与林某男二人经合谋后,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二人以上轮奸”。林某男个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仅仅使林某男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二人以上轮奸”的事实没有影响,被告人张某男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如下判决:张某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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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