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具体经过

2016年2月某日,一名男子来到甲某女的住处进行嫖娼。男子和甲某女发生关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甲某女决定将死亡的男子抛尸,并出钱让朋友为其购买三轮车准备抛尸用。次日凌晨3时许,甲某女朋友驾驶三轮车将死者尸体抛弃在便道西侧。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男子心血中未检测出安眠药、杀鼠剂(氮环类、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杀虫剂(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和酰氨类除草剂。经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死者尸体外表特征不符合他人外力加害,死者之死符合体内潜在性疾病发作,导致病理性变化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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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某女将死者抛尸构成犯罪吗?

由于死者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者的死亡与甲某女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某女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甲某女发现男子死亡后将其抛尸,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