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王某女由于家庭贫穷小学二年级便辍学,14岁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男朋友,2008年6月,王某女与其男友发生性关系且未做任何避孕措施,2009年1月被检查出怀孕,因害怕家人知道,一直未做人工流产。

2009年3月某日晚上,王某女一直感觉腹部疼痛,并多次去厕所。2009年3月某日早晨,被告人王某女再一次去厕所时,于宿舍5厕所内产下一女婴。王某女当即用厕所内的纸将女婴包住,扔出窗外,后继续返回宿舍睡觉。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称听到一声巨响,且发现宿舍楼有黄色硬纸皮包裹从楼上抛下,行至宿舍楼前院发现水泥地上纸皮包住一女婴且已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被抓获。经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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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生母亲将婴儿扔下楼法律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首先,被告人王某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在未婚产子后,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不太恶劣的动机实施了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属情节较轻。

其次,被告人王某女的行为属临时起意,她并非预谋在婴儿出生后就将其杀死,而是当婴儿突然降生时,恐惧和仓促之中选择实施了杀婴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女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女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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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