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王某某之女王某2与被害人魏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王某2欲与魏某1断绝关系,魏某1不同意。2018年11月3日零时许,魏某1多次电话、微信联系王某2,欲与王某2发生性关系,遭王某2拒绝。

同日凌晨3时许,魏某1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王某2与魏某1发生争吵,后魏某1进入王某某卧室,称有事欲与王某某商量。王某某将魏某1推出卧室,在院中王某某拿起两把镰刀,魏某1随手拿起一根钢筋棍,王某某将魏某1手中钢筋棍打掉,随后魏某1被推到大门口处,魏某1因门被锁不能离开又扑向王某某时,王某某持镰刀砍中魏某1腿部,致魏某1XXX死亡。王某某得知王某2报警,在家中等待,后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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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镰刀砍刺被害人魏某1腿部,并致魏某1死亡,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为保护住宅安宁,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镰刀砍击魏某1腿部,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有自首等情节,对王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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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