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2014年4月,被告人甲某男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甲某男在某中心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19年3月,被告人甲某男与其朋友到某市保健按摩店进行嫖娼,其支付嫖资300元后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因公安民警对按摩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甲某男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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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如何认定艾滋病患者嫖娼?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传染病(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