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序言

公路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逐渐已被勘察设计单位接受,也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视,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已经认识到这一活动的重要性。公路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外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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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公路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不应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验收,更不应替代勘察设计团队的自检。

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提交《公路勘测报告》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一般应签字签章,宜同时提交书面申请验收的报告。实践中,前述外业资料未签字签章,也未提出书面申请,但换取了正式的书面验收意见。从合同对等角度出发,外部验收意见或结论不应签字、不应签章。

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将内部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验收单位或机构,作为外部验收的参考,也能同时证明内部程序履行完成。

经常发现,未经内部验收的资料,甚至勘察设计团队未自检或校审未完成的资料,已经提交外部验收。自检报告是内部验收的前提,外部验收可不强制要求提交。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的程序,必须坚持自检、内部验收、外部验收的顺序,应同时坚持工程地质(初测阶段应包括工程测量)验收在前、公路勘测(初测阶段应包括水文勘测)验收在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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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验收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可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组织验收活动。

近年来公路勘察设计外业逐渐被认可、被接受、被不同程度的执行,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外业验收,专业人员配备一般不全,或勘察设计经验不足;已经委托了勘察设计咨询或监理咨询机构,但外业验收另外组织人员进行,没有充分发挥咨询单位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监理咨询地位降低,或缺乏制衡机制、机会或手段。

有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外业验收,建设单位仅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参加验收活动,这种“重视”不一定能够起到好作用。个别项目的外业验收,相对重视公路勘测调查,但对地质勘察外业验收重视不够,或流于形式。外业验收,往往忽视查验各专业测量记录,少数项目的外业验收包括了水文测量、工程测量等,甚至没有安排专业人员核查。大部分项目重视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施工图阶段,没有组织外业验收的勘察设计项目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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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3相关单位职责各负其责,阶段目标任务不应混淆。碗里的饭不能过期,锅里的饭不能夹生。

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单位比较多,前文多次谈到,政府、法人、技术服务及社会各界,均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力。建设单位不仅应履行监管职责,外业阶段还应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技术力量相对较弱,可委托监理咨询机构协助完成相关方案拟定和优化,协调建设环境要求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行业监管,不是教练员,更不是运动员,更多的应该是裁判员,还应是服务员。政府行政领导不应剥夺或代替法人履行职责,喜欢敲定勘察设计方案,审定施工组织等事项,将公众利益和结构安全、运营安全,交给建设运营单位,甚至交给施工单位。重视技术干部提拔是正常的,但技术干部成为行政领导之后,未能很好转换角色,思维定势仍喜欢决策技术问题,技术上失去了民主。

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内业阶段与外业阶段,工作重心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初测阶段明确推荐方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调整设计方案;初测阶段方案拟定数量不够、主因抓的不准,导致PPP项目或EPC项目优化空间受限或太大,政府建设项目定测阶段方案优化不深入,甚至失去限额设计的低限。

可研阶段仅关注路线方案,相关可行性研究不够,初测阶段比较方案数量不足、深度不够。诚然,行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不匹配,不同行业政策也不匹配,放大各自的自由量裁权。二者叠加,可能导致后续变更甚至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