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序言

0.13.1超短的勘察设计周期,只有提前完成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公路勘测调查的单位能够按时完成设计,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勘察设计。格德裁在前文中曾有类似介绍,如20Km的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1个月的勘察设计周期。产生这个问题原因,大多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已经委托了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前期技术服务工作,但未支付技术服务费,或是勘察设计单位的主动行为,已经提前占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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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2过高或过低的勘察设计资质、业绩要求,可能具有明显的方向选择。例如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要求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没有特大桥、没有特长隧道、没有大型枢纽互通,具备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是可以承担的,“综合”后将部分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

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某沿溪二级公路勘察设计招标,要求工程地质勘察甲级公路设计设计甲级,购买招标文件的份数偏少,结果投标人数不足3家,流标了。某山岭重丘高速公路,没有要求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业绩要求没有规定“山岭重区区”,甚至将一级公路包括在内,以使特定投标人具有“特长隧道”的业绩。有的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允许联合体,但分工并未按资质要求分工。

将项目拆分为多个勘察设计标段,按标段确定勘察设计资质和业绩要求,是实践中相对公平的“方向选择”。

对单位提出过多的业绩要求,意义不是很大。单位业绩并不能代表勘察设计团队的业绩或勘察设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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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过高或过低的主要勘察设计资格、业绩要求,也可能成为方向选择的途径。比较常见的是,仅有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参与评标和评分,后来追加了备选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实行承诺制,不参与评标过程。格德裁认为,作为采购技术服务,没有抓住重点。

比照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施工管理等,应该增加勘察设计技术负责人,相当于项目总工,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事实上,勘察设计单位内部项目管理也存在这个需要。

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业绩仅考察近5年,不一定合适。可放宽至10年,但必须是获奖项目才计算业绩个数,可同时参与评分。近5年大型项目业绩,可能主要体现在工作经历,不一定反映勘察设计经验和水平,往往不具备参与勘察设计评优的条件。

业绩个数要求和满分要求,应该与项目规模、勘察设计周期相适应,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近5年高速公路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个数5个得满分,个数要求偏多,可能说明勘察设计单位人员数量偏少。1个得基础分,2个得满分,可能是照顾某个单位。

勘察分项负责人应该参与评标。承诺的分项负责人,在中标合同谈判或履约阶段,往往缩水,这点可能是评标结果的不公平。

各专业组应该有人数要求,但招标文件大多没有。大型勘察设计项目各专业“两校三审”人员,若扣除“二审”总体设计审核、“三审”单位专业最终审定人,每张图纸至少还需要3名工程技术人员签署,作为分项负责人的“一审”, 若仅带领“2名”设计人员,分工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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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得分第一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得分第二名承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任务,是平衡的结果?这句话似乎有问题,但你仔细想想可能就是这么回事。勘察设计和监理咨询应该是不同的两个标段,大家关注的重点是勘察设计标段,不是监理咨询标段,因前者产值利润大得多。

假如允许同时投2个标段,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第一名肯定选择勘察设计标段,第二名只能承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也就是,由得分低的单位或勘察设计团队,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一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评价勘察设计成果,是否发生了逻辑错误!

总之,勘察设计市场仍不够成熟,招标要求不合理,缺乏竞争性或缺失竞争条件。尽管近年逐渐规范,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勘察设计招标“走程序”,之前实践中的其它招数,已陆续被改正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