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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姨去年4月1日入职一家托幼机构,做厨房的洗碗工,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31日,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向徐阿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徐阿姨这种情况,单位还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吗?支付的话,又该如何计算呢?粒粒博士这就来帮她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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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