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户口迁入我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由市外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亲友自有产权所在地址。

(二)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的,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

迁入县市的上述人员,可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当地县市(市区)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二)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二)在市区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满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地区落户。

在县(市)城镇地区就业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原籍农村地区,因大中专就学、参军入伍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回原籍农村地区就业创业、具有生活基础的,可在原籍农村地区落户。

(四)在我市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四)我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五)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5.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规定所称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的租赁居住房屋;或者按照规定已经申领“安居码”的租赁居住房屋。

第十二条我市户口迁移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在省内任意地区的居住和就业年限,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纳入当地累计认可。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要求,市公安局在2019年施行的《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牵头起草了《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规定》,市区落户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整体上呈现“全面放宽”的趋势,特别是将人才类人员“先落户后择业”条件由本科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进一步放宽至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将稳定居住合法租赁私房人员纳入居住落户范畴,确定了2年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缴纳社保落户的规定;同时,新政还对退役军人落户、企业设立集体户、高学历人员家属随迁等情形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此外,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均在2020年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对本地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目前各地的放宽落户政策也均已经出台实施。

市区《规定》和各县市落户新规施行1年以来,为吸引人才落户,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完善,进一步放宽迁入条件。一是上级有关深化户改,放宽落户条件的要求不断更新、提升,省委省政府2020年12月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8号)和我市实施方案均明确提出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试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迁移制度,全面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市政府2020年9月下发的《关于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22号)要求“到2025年人口规模适度增加,保持人口净流入,全市户籍人口达到880万人”,并提出要“进一步放开落户限制”。二是现行政策对促进人口流入的作用体现尚不显著。要在2025年达到市委市政府880万户籍人口的目标,难度非常大。三是现行政策在执行上存在一定障碍,需要调整完善,首先是各县市政策标准不一,个别县市还未完全达到上级“全面取消落户门槛”的要求,一些地方在居住和就业落户上还设置了1-2年的准入时限。其次是部分政策执行上出现一定问题,如租赁私房落户规定需要提供乡镇街道的出租房登记备案证明,但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地区未实施备案制度,导致无法办理落户。

二、内容说明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对去年的《规定》总体框架保持不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做说明如下:

一是体现全市“一盘棋”。对居住落户、人才引进、亲属投靠和就创业落户等情况,按照市区和县市两种区域类型,设立了不同的准入年限,更加有利于确保各县市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取消落户门槛,促进县市人口增长。

二是贯彻“居住地落户”的原则。进一步放宽租赁私房落户门槛,按《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在市区居住满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即可在当地落户,如果房东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私房内。与之前的居住租赁落户政策相比,将居住年限从2年降低至1年,并取消了原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地点连续居住的条件限定。对于县市,则完全取消了居住年限的限制,只要持有居住证即可落户。此外,考虑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租赁私房登记备案手续“死循环”的情况,将出租房“安居码”制度引入,只要具备“安居码”,即视为已经登记备案,从而能大大降低此类符合条件人员的落户难度。

三是放宽了就创业落户的条件。对于我市就业人员落户,在市区原来需要合法稳定就业2年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同时持有居住证,各县市也都设立了1年或者2年的时限要求。按《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市区只需合法稳定就业1年并持有居住证即可,而县市则完全取消了年限限制,从而大大降低了门槛,可吸引更多已在我市务工人员落户。

对于创业人员,按照《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缴纳税款即可落户,取消了原要求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所有权的前置条件。此外,放宽创业人员落户条件,还能给相当数量符合条件的华侨在我市落户创造政策便利,有效解决部分华侨落户难问题。

四是分层次明确了各类人才引进人员的落户优惠条件。

1.对属于我市人才目录规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不但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随同落户,还允许兄弟姐妹随迁;2.在原来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高中学历人员只要在我市就业即可落户的规定,为更多企业技术实用型人员落户开辟了通道;3.放宽了市级职能部门引入紧缺型岗位人员的审核条件,取消了需要县级党委政府同意的规定。

五是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对申请人在省内其他地区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我市均视为在本市累计范围,予以认可,纳入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的年限计算。

信息来源:中国温州

添加小烟枪微信!

爆料咨询、买卖房屋、市场行情、成交数据,助你掌握温州楼市一手资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