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序言

0.10.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也需要监理咨询,但尚需上位法规支持保障。法规没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但建设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公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提出了相关规定,未明确勘察设计必须执行监理咨询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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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前述“监理”一般指“工程监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吗?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单位,如何对勘察设计活动实现有效管理和监督,在进度计划、勘察工作量、勘察技术、设计方法、工程方案等方面,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行使一定监管职责,成为必然。

0.10.2公路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职责范围应规范明确,必须有程序和制度保障,不应流于形式。项目建设单位往往擅长于施工组织管理,且依法有施工监理单位,也可能委托专项施工技术支持服务单位参与。工程施工监理规则和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目前尚无较为规范的制度规定,或缺乏上位法规依据。哪些项目、哪个阶段,应委托咨询或监理?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潜在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应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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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复杂公路建设应实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小型简单项目可采用勘察设计咨询制度即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报告》应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报告》和《勘察设计咨询报告》,要求进行监理的项目,没有监理报告,甚至没有监理日志。《咨询报告》的质量,可以说下滑严重,经过审核咨询的设计文件,仍存在多处不满足规范的地方。咨询实质性意见,没有审查审批意见深入和到位?更多的是描述设计内容。

产生问题的根源是职责界限不清,没有相应程序约束,没有制度约束,或形同虚设。勘察设计大纲、勘探点放样及验收、地质勘察工作量、公路勘测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外业验收、成果交付等环节,没有给监理咨询单位授权!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没有支付审核权,甚至项目执行机构也没有支付权。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很难有效监管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的投入。

0.10.3公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量下滑,监理咨询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支持单位,不应成为政府审查的延伸。设计咨询和设计审查共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但侧重点不同,不应混淆,否则,过程监理缺失,成果咨询内容单薄,咨询单位或已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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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验收本应依靠监理咨询单位,有的已从制度上变为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反而忽视测量精度、调查工作量等基础资料。有的省市或项目,设计咨询意见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直接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和审查单位。本应仅将不被采纳的设计咨询意见,提交审查单位和审批部门研究,结合结果成了同时审查设计文件和咨询意见,结果咨询报告演变为设计描述和复核纠正低级错误,几乎没有实质性意见。

有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提出的要求,与勘察设计审查单位一样,是不妥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应该从项目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对勘察设计活动提出审核咨询意见,而审查单位必须从全民的角度出发,对勘察设计文件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有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甚至将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和合同关系剥离,委托第三家或直接安排设计审查单位来管理,混淆了不同职责。

发生在2010年代的上述行为,确不好评价,不应发生。好在有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基本得到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