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广东揭阳,一则女孩泳池内溺亡的监控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一名小孩身套泳圈头部栽倒在泳池水中,旁边有两名成人女性,一名在看护另外一名小孩,一女子在吃饭,女孩一直在试图将头部挣出水面,期间两女子都未发觉。辖区警方称,事发几天前,初步调查是一起意外事故,女孩没抢救过来,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

女童的溺亡令人惋惜,但是本文要讨论的是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本案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所以剩下的便是民事赔偿问题。

本案女童的家属可以向场馆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费相关支出费用等。如果本案女童为游泳池场馆托管的,那场馆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上述相关费用相加,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最高可获赔偿百万。

对此,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一个判决与本案存在类似之处,都是儿童溺亡引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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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9日上午被告王晓芳(化名)电话邀请原告张小红(化名)次日中午去其经营的某民宿吃中饭。8月3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张小红携两个孩子李冰(化名9岁)、李宏(化名4岁)到达其民宿。在中午吃午饭时,原告张小红没有看到两孩子在原地玩耍,于是便叫大儿子李冰去找弟弟。找到厨房后院时,隐约听到模糊的“救命”声,然后看见原先说跟他儿子在一起玩的家长抱着李宏从泳池里出来。

后经现场抢救,始终不见心跳呼吸恢复,一直到救护车送到青田人民医院,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恢复心跳,呼吸机辅助呼吸。后立即转院至温州附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因脑缺血缺氧时间过长始终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于9月3日上午返回青田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但李宏仍然没有任何瞳孔对光及其他反应,自主呼吸也始终没有恢复,查脑电图基本处于无波动脑死亡状态,最后于9月8日凌晨1时死亡。事发后查监控发现,泳池外面的门未上锁处于虚掩状态,且泳池里有只非常漂亮的大黄鸭,引诱李宏等人走向2米多深的泳池,导致李宏落水溺亡。所以原告向被告王晓芳索赔各项费一百余万的70%。

法院观点

涉案民宿内建有一座包含1.8米深水区的泳池,且事故发生当日泳池上漂浮着一个大型充气玩偶“大黄鸭”,且泳池周围并无醒目的警示标志,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隐患。被告方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和民宿经营者,明知聚餐活动当日有低龄儿童参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隔绝安全隐患。

但三被告在聚餐当日既未对到场参加活动的家长进行明确的安全隐患提示,也未锁住通往泳池的前后门以隔绝危险,导致受害人受泳池中的充气玩偶吸引跳入泳池而溺水死亡,应认定被告方未尽必要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系三周岁三个多月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具备对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辨别和判断能力,也不具备对危险隐患感知和防范的能力,监护人在携带幼童参加群众性活动时,应当以更高的安全注意标准确认活动场所是否安全并仔细、谨慎地看护。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明知案涉民宿内存在水塘、深水区泳池等安全隐患,却疏忽大意,放任受害人独自留在室外,导致受害人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自行推开泳池前门进入泳池区域并自行跳入泳池溺水死亡。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30%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70%责任。所以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19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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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论是揭阳4岁女童溺亡,还是青田县4岁男童溺亡,都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情。两起案件虽然存在着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其中的差别主要是看揭阳女童案游泳场地是否是完全负责监护责任。如果其完全负责监护责任,其就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如果游泳场地是半监护,同时需要家长负责看护,那游泳场馆可能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是次要责任。其赔偿比例也可能在50%、7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本案除非场馆完成能证明自己已经做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否则必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比例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