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村子女都将户口迁到了更具有发展空间的城市中了,户口性质也就随着变更为了城镇户口。那么,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够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了。

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农村的宅地基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要你是合法的继承人,无论你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呢?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仍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合法登记并且办理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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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是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我们举个例子,老王离开农村进城打工,并且在城镇就业,将户口迁到了城镇,户口性质变更为城镇户口了,老王的父母为农村户口,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一处,但是已经被老王接到城里居住生活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年头也比较久远了,导致房屋倒塌灭失了。那么如果老王的父母去世了,老王还能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吗?答案是不能的。原因就是这块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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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所谓“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言为之意,遗赠就是要将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送给非亲缘关系的人。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的人,能否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不可以的。为了避免农村的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是不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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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户,并且未分得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所谓多子女家庭,顾名思义,就是说一个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家庭之内的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的状态。在部分年长的家庭成员死亡之后,该“户”并没有消失,仍然存在,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由户内剩余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随着社会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这类问题看似是个简单,但是其中却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