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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终于要下大力气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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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正式施行,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再加上去年年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今年3月正式实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整套针对“熊孩子”的训教体系正在被建立。

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近些年来,未成年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了社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送审查起诉383414人,相应数据连续下降几年后,在2018年、2019年呈现出上升趋势。

尤其是以2016年为节点,受理审查起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开始逐年上升。其中2019年未成年强奸犯罪较2016年上升了101.85%。

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例应该是2004年,一位小女孩在骑车去舅舅家的途中被赵某强暴。但赵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很快被释放。

而被放出来的赵某并没有洗心革面,反而记恨受害者母亲在案发后的报案行为,当天晚上闯入了受害者家中,在受害女孩面前,连捅了她母亲十余刀,致其死亡。

最后又是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只被判罚了1年6个月的劳务教育。

少年的你与校园霸凌

除了恶性犯罪,“熊孩子们”还不知道从哪学会了“校园霸凌”,这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伤害性极大,隐蔽性极强的行为。

那些还未成年的熊孩子们往往组成小团体,然后仅仅因为“长得丑”“学习不好”“沉默寡言”等不知所谓的理由就使用各种侮辱性的手段对待自己的同窗,打耳光、扯头发、拍裸照,铅笔戳眼睛、故意撕毁作业等手段更是无所不用其极。

虽然这些手段对于肉体的伤害有限,而且隐蔽异常,并不足以触犯刑法,但其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伤害却极大,甚至往往终身都无法抚平。要知道,《少年的你》《悲伤逆流成河》这样的故事一直不断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2016年,九部委曾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但因为校园霸凌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最终效果不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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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个年代都有“熊孩子”。90年代,很多学校都会有一些“小混混”。他们会蹲在学校门口抽着烟,向认识的或不认识的同学们“要钱”,如果不给就免不了“一顿揍”。

他们“熊”,但目的却很清晰,就是为了“要钱”,所以只要乖乖交钱总会平安无事。如果某一位同学连续几天都“幸运”地被选中“要钱”,小混混们还会大度地挥挥手,吐个烟圈说:“怎么又是你,赶紧走赶紧走,今天不要你的了。”甚至当外校的其它混混们到来时,他们还会挺身而出,“保护”自己的同学不受其它混混们的欺负。

所以,其实我一直不理解校园霸凌对于那些施暴者的意义是什么,难道真的只是纯粹“恶”的宣泄吗?

不管怎么说,我们在社交媒体上看到的各种触目惊心的案例无不告诉我们,这些“熊孩子们”确实应该好好管管了。

针对“熊孩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所谓“法律是道德的下限”。所以对于“熊孩子们”的管理,最先要做的也是明确“下限”。

2020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被提出,最引人注目的增加规定就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与我们不同,美国是世界上少数法律允许对儿童实行监禁的国家。

为了遏制高发的青少年犯罪率,美国在1980年代开始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未成年罪犯,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哪怕犯罪者不满14岁,也可以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量刑。

我国的刑法自然没有美国人那么“严苛”,但也已经将红线划下——就算不满14岁,但只要情节恶劣,还是可以依法惩处。

接下来,就是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可能。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于是乎,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从今年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该规则第一次正式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明确了教师和学校根据违规违纪情况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同时规定了教师实施惩戒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包括“连坐”式惩罚、因学业成绩而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等。

老师们封存多年的“戒尺”被还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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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戒尺”,但其实老师们并无法像古时候那样用戒尺打学生的手心,但点名批评、书面检讨、罚站这些惩戒确实已经被允许。

除此之外,规定还允许“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作为惩戒,按我的理解就是可以罚“熊孩子”打扫班级卫生。

更严重一些,老师们甚至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要是不乖,可以不让“熊孩子”参加春游哦!

另外,为了让老师们可以及时了解“熊孩子”的情况,还有两条有意思的规定: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你看,“侵犯个人隐私”再也不能成为挡箭牌,老师们可以“合法合理”地翻熊孩子的课桌,以及没收东西了。

那么,如果熊孩子实在是太“淘气”,连拥有“惩戒权”的老师都管不了了怎么办呢?

好办!正好6月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刚刚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你看,为“普通学校”的老师授予惩戒权,使其可以更好的训导熊孩子。如果是“屡教不改”的,就从普通学校移送到“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如果还是不能“学好”,那就只有“道德的底线”——法律,来管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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