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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思维

“离柜概不负责”,银行曾有的这条只对自己有效,而对他人无效的规定,曾引发了不少争执。5月25 日,尽管“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有明确,但相关银行卡被盗刷等问题,《规定》予以了充分明确,让持卡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有了法律做后盾,再也不是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了。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两大问题给了清晰的界定。一是“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是“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两点,有关专家指出,“在责任清晰之下,发生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以及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即,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作出了规定,即“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这对信用卡持有者和使用者,无疑也是一个利好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一个让持卡者和银行卡使用者利好的消息则是,“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最高法明确了“‘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小编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