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争议很大,政策不够明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也大相径庭,海南、山东、辽宁、江苏等地要求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浙江、宁夏等地则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文列举截止2016年5月1日止(财税[2016]52号实施日)所有相关政策文件,解读该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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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此文件的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其中并不包含财税[2007]92号文件。所以从这个文件看,财税[2007]92号还是有效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
正是因为1号和151号文件的表述不够清晰,才造成了分歧。1号文件正文中表述“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而附件的失效文件中却没有财税[2007]92号文件。而151号文件中虽然明确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财政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额”,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中,明确了“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这不得不让人怀疑151号文件并没有使财税[2007]92号文件失效。
也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口径不一,有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上面的分析看,到2016年5月1日开始,财税[2007]92号文件是终于失效了。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只明确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未曾提及,也许再出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补充政策也未可知,但至少到2017年4月20日,尚未见到相关文件出台。所以,福利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是可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退税,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