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集微网消息,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其中,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据悉,2018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以下统称“小米”)起诉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等商标侵权且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于2012年10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号为第10224020号,2018年8月,国家商评委作出关于第10224020号“小米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江苏高院判决指出,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涉案“小米”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中山奔腾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系摹仿小米已经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定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损害赔偿额,对一审判决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故一审判决对小米赔偿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校对/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