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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定远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黄某兵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定远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视力为残疾壹级的黄某兵从定远县城乘坐公交车前往炉桥镇。刚上车,黄某兵便因口罩佩戴不规范与驾驶员卜某发生争执。11时30分左右,公交车行驶至黄某兵想要下车的青洛站台时,因黄某兵没有提前示意要下车,且站台前没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卜某按照惯例没有停车,直接驶过了站台。

黄某兵见公交车过站后便立即要求停车,驾驶员卜某以不在停靠站点不能停车为由,没有对黄某作出回应,选择继续开车。眼看离自己的目的地越来越远,黄某兵急了,他来到公交车驾驶室处,摇晃拖把杆要求卜某停车,卜某仍没有回应、继续开车。黄某兵遂改摇晃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偏离方向碰撞到路边绿化隔离栅栏。当时公交车上有乘客7人,驾驶员1人,行驶速度约为40km/h左右,无人员受伤。车辆停下后,卜某立即报警,黄某兵在公交车上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黄某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兵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兵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涉案驾驶员对事情的起因也负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兵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遂根据被告人黄某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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