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王先生在上海当保安已有13年多,去年年初因为其父亲去世,在请假未获得公司高层批准的情况下王先生回家奔丧。再次返回公司上班的时候,却发现被炒鱿鱼了…

这太让人愤怒了吧,亲人离世本就是人生中最为痛苦的事情,请个丧假还被公司炒鱿鱼,这公司太不近人情!

案件回顾

1、2020年1月5日晚,王先生接到父亲病危的消息;1月6日递交请假条,保安队长和小区经理均已签名;1月7日,小区经理电话告知王先生,请假尚未获得批准,后者遂返回公司。途中,王先生得知父亲已去世,便联系主管李某,李某让其安心回家料理父亲后事。

2、1月14日下午,王先生返回公司,1月15日恢复正常上班。到了1月31日,王先生被告知已被公司解雇,理由是:1月6日擅自离职回老家,1月15日才返岗,扣除3丧假,旷工天数已经超过3天以上(含3天)。这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条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王先生拒绝辞退决定,于2月10日回到工作小区,并报了警。警察告知王先生,类似这种了劳动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4、3月27日,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支付王先生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5、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该公司有规章制度表明:临时请假时限为1天,超过1天按照旷工3天处理。而且,王先生的请假并未获得批准,所提供的死亡及火化证明真假难辨。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王先生因父亲去世回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更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俗传统人伦道德及善良风俗。用人单位不能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使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

7、目前,王先生已收到全部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常识

案件最终以王先生胜诉终结,并且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全部工资及赔偿金,这合情合理合法,必须要给法官点赞。

在此,有两点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常识要给大家科普一下:

第一,劳动者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至于丧假的长短,一般都是在3天以内,用人单位可酌情给劳动者延长假期。且不说王先生已经获得相关主管、经理、队长的准许休丧假,即便请假程序有瑕疵,公司也应该包容、理解。毕竟孝道乃是传统,法律都不外乎人情,更何况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王先生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强行辞退王先生,依据就是上述法例的第二条。但是,鉴于王先生是休丧假为父处理后事,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哪怕旷工了三天,也够不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另外,所谓的公司管理条例或规章制度,它就像合同上面的条约,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更不能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简而言之,诸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请假半天扣一天工资”这类霸王条款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