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有关精神,全面落实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份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2021年1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进基层监测改革,启动执法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为构建符合生态环境监测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省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业务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测垂改“后半篇文章”提供“江苏方案”。

《意见》聚焦解决垂改后基层监测机构“空心化”,监测能力严重不足,省以下监测条线工作机制不畅,执法与监测联动不足等实际问题,以提升基层监测监控业务水平与装备能力,理顺垂改后省、市监测机构关系为重点,从明确垂改职能定位和强化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责任入手,从体制改革、业务能力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体制改革方面,要求各地加快落实垂改举措,推动县区监测力量的优化整合、分区布局,建设满足地方环境管理需求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形成“1+N”的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组织架构;同时,进一步明确省厅与设区市在监测领域的职责分工,理顺了省厅监测处、设区市局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和设区市监测监控机构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各地尽快清理整顿基层监测人员长期外借、岗位空置等突出问题,稳定基层监测队伍。

业务能力方面,结合垂改后基层监测职能定位,从服务执法、应急、监管、决策四个方面,提出18项设区市承担的具体监测工作责任,并结合全省各地重点环境风险行业和企业分布特征,列出106种基层执法监测装备清单(含91种必备装备和15种选配装备)。同时,坚持“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监管思路,要求各地通过省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统一汇集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数据与信息,实现省、市互联共享;大力推进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生产活动“全周期”用电、工况实时监控系统,长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等非现场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构建辖区内工业园区(集中区)限值限量监测监控体系。

保障措施方面,加强省厅对各地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评估考核,建立健全量化考评制度,并将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和地方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加强对基层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力度,强化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队伍业务素质;要求各地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能力建设、业务运行,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国控、省控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站点(断面)的基础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本次《意见》的出台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保垂改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更是践行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要求的实际行动,将为全国基层监测垂改提供示范和参考。

交汇点记者 吴琼 通讯员 苏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