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11日19时4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江口县德旺乡往江口县城行驶,行至过桐线18公里+500米处(小地名德旺乡叫花洞)时与道路上行人朱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后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是驾驶人的义务,如果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事后逃离现场,甚至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只能是错上加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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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树茂

编辑: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