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一名叫“武汉市”的山东小伙,带着儿子“武昌”到武汉旅游,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很多人说,瞧瞧人家这名字,多大气!也有人说了,这不是故意蹭地名吗?照这么起名字,还可以叫“北京”、“上海”、“莫斯科”、“纽约”呢!这么取名字符合规范吗?让我们看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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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自己决定姓名有法律底线,即不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一、基于不正当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虽然重名现象很常见,但如果是基于冒名顶替、侮辱他人等目的,故意和他人重名,则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

二、滥用姓名权。为逃避债务、偷逃税金、重婚等,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都属于滥用姓名权。

三、违反约定俗成的姓名规范。比如非少数民族用拼音字母起名字,2006年发生的“赵C”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公民捍卫姓名权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自然人的姓名中是否可以用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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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并没有禁止自然人取名“北京”、“上海”,基于民事活动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似乎谁都可以取名或改名叫“北京”、“上海”。但是,名字是可以自主决定,姓氏的使用却有严格的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不能随便取用或者更改的,没有正当的理由,张三、李四等人无法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北”或“上”,自然就无法取名“北京”、“上海”,非要坚持的话也只能叫“张北京”、“李上海”。社会生活中,用城市、山川河岳、历史名人的名字取名的现象广泛存在,法律并不禁止。

至于“武汉市”、“武昌”两父子,人家原本就姓“武”,用地名取名字法无禁止,且广泛存在,并没有违反姓名规范。如果非要挑一下毛病,武汉是地名,武汉市是行政区划,自然人起名字与行政区划重名,似有不妥。

总之,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也不能滥用姓名权,取名字以尊重约定俗成的姓名规范为宜。那种随意抛弃祖姓、用字母起名字,甚至践踏公序良俗的做法,是一种故意耍怪的丑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