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46 号公告,第三条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这条怎么理解?是不是也可以一致,假如新购一台设备 300 万,次月会计上能不能借成本 300 万贷累计折旧300 万,还是会计上必须按月折旧?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17 年购入的一台二手车)如何开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8 年 46 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规定,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
账务处理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正常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如果选择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税务上的处理是与会计的账务处理不一致的,这样是会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需要在汇算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不选择这个优惠政策,并且计提折旧的年限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那是不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的,在汇算的时候也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了,选择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一般纳税人,如果这个车抵扣过进项就正常按适用税率开票,如果属于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且没有抵扣过进项的就按3%件按2%开票,去二手车市场换二手车发票后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