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的坏账损失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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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坏账损失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33 行“资产减 值准备金”作了纳税调增;
企业确认了坏账损失时,应在此处作纳税调减。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规定填报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按文件的规定留存备查相关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 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 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 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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