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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良、朱朝阳、普普三人决定共同设立角落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严良、朱朝阳各自占比10%,普普占比80%。

2023年3月,普普结识张东升,张东升希望一起加入公司,但普普表示,公司现在的三个股东关系比较紧密,可能不会愿意让外来股东加入,张东升认为,普普目前的持股比例已经足以通过股东会的增资决议,遂让普普直接签署股东会决议,并让普普代严良、朱朝阳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

普普遂代严良、朱朝阳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并办理的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张东升增资900万元,变更后,张东升持股比例变更为90%,严良、朱朝阳持股比例被稀释为1%,普普持股比例被稀释至8%。

2023年6月,严良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对外转让,受让方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严良持股比例不是10%而是1%,遂告知严良,严良才得知公司增资事宜。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增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公司增资行为无效,确认严良持有公司10%股权。

理由:

经核对笔迹鉴定,股东会决议严良、朱朝阳的签字并非上述二股东本人签字,即公司增资事宜并未根据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以持有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公司增资行为因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

备注:实践中,案例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调查、证据资料等诸多因素,不能仅因个案的判例类推全部类案情况及结论,每个案件均具备独立的特性并兼具与其他案件的差异,已生效的判决仅可作为类案参考及相关思路借鉴,个案仍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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