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良是角落公司的程序员,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署3年期劳动合同,月薪25000元,2021年2月28日,严良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停工留薪期的结论时间为90天。
停工留薪期期间,公司几次电话严良询问病情的同时,也希望严良能够早点返岗,因公司项目人手比较紧张,希望严良能够尽快返岗。
严良休息了60天后,即返回公司上班,返岗一个月后,公司向严良发放上月工资,严良发现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比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要少,遂找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普普询问,普普告知,因严良上月存在几天事假,故其工资按照扣除事假的工资进行发放,要比正常出勤工资要少。
严良认为,本来已经提前返岗了,按照正常情况,他可以不来上班还同时可以领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现在来提前上班,反倒比原来工资还低,认为不公平,要求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补齐,公司拒绝。
后严良劳动合同到期离职,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即为公司补齐其提前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差额3202元。
仲裁裁决:
公司向严良补发停工留薪期待遇2890元。
理由:
1、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提前返岗视为放弃停工留薪期,但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减少。
2、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期间,公司根据劳动者工作情况实际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其可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实际工资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公司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补足工资差额。
备注:实践中,案例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调查、证据资料等诸多因素,不能仅因个案的判例类推全部类案情况及结论,每个案件均具备独立的特性并兼具与其他案件的差异,已生效的判决仅可作为类案参考及相关思路借鉴,个案仍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