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具有宝贵的生态价值,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对自然生态的尊重和维护,也是对人类自身生存环境的保障,加强生态保护意识、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至关重要。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用其在网上购买的夹子自制成捕兽夹,在其村附近的一个山脚下捕捉到一只活体鬣羚,用尼龙绳套住鬣羚颈部并将其勒死,随后以四千元的价格出售给梅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支付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部分赔偿款六千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一只,价值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其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万元。

法官说法

“鬣羚”即中华鬣羚,俗称“四不像”或“野山羊”,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嘴,不捕杀、不食用,坚决抵制猎捕、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