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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良与2023年1月2日入职角落公司,入职后,角落公司人力资源告知严良,公司目前尚未制定好最新版本的劳动合同,待新版本劳动合同定稿后,公司立即与严良签署。

严良担心公司反悔,遂自行制作了一份《协议书》文件,要求公司与其签署,其内容包括了严良的工作职务、工资等内容。

2024年3月,严良离职,离职后,严良听朋友说,公司若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9020元。

仲裁裁决:

驳回严良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

公司与严良签订的《协议书》中已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视为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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