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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良系角落公司设计师,于2023年7月1日入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六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严良于2023年9月、10月、11月频繁发生迟到、早退的情形,公司根据打卡记录统计,结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认定严良已经累计旷工六日,符合《员工手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公司遂向严良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严良不服,诉至仲裁。

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

判决:

公司向严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50230元。

理由:

迟到:是指到达的时间晚于规定的时间,即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早退是指未到规定时间而提早退离岗位、会场等,即员工早于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

旷工:是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

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将迟到、早退与旷工进行相互转化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系属加重劳动者的责任,属于无效规定。

公司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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