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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是否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龚彪2020年3月被选举为桦钢公司董事同时被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桦钢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免除了龚彪的董事职务。

龚彪认为,其董事职务的免除,系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龚彪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桦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驳回了龚彪关于要求桦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理由:

1、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2、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3、龚彪被任命为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虽未与桦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桦钢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故龚彪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认定龚彪与桦钢公司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4、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流程免除了龚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与龚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公司行为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特别说明:实践中,案例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调查、证据资料等诸多因素,不能仅因个案的判例类推全部类案情况及结论,每个案件均具备独立的特性并兼具与其他案件的差异,已生效的判决仅可作为类案参考及相关思路借鉴,个案仍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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