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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彪和黄丽如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龚彪与其社区社康的小护士小兰关系暧昧,被黄丽如发现,龚彪为了表示诚心悔过的诚意,向黄丽如签署书面《保证书》,承诺,自《保证书》签署之日起,每月3号前,向黄丽如转账人民币5000,为期三年。

《保证书》签署后,龚彪确实也按照《保证书》的约定,按月向黄丽如转账。

半年后,小兰与龚彪约会,被黄丽如发现,黄丽如一气之下决定同龚彪离婚。

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离婚后次月,黄丽如发现龚彪没有再向其进行转款,遂电话龚彪,要求其继续履行《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

龚彪认为,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书面文件,离婚后自然失效,黄丽如则认为,应当继续履行《保证书》内容。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双方签署的《保证书》合法有效,龚彪立即向黄丽如支付人民币5000元。

理由: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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