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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已经签署了关于财产分配的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认为协议签署的时候,基于特殊的情绪,未能考虑充分关于财产分配的方案,能不能要求起诉要求对签署的协议文件予以撤销?

龚彪和黄丽如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署任何有关财产分割的书面文件。

后黄丽如遇到郝哥,双方感情升温,黄丽如向龚彪提出离婚。

龚彪认为,既然黄丽如已经心有所属,未提出异议,双方认为,无需诉诸法院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通过协议即可分配清晰。

后双方签署协议,龚彪认为,作为男方应该大度一些,遂同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龚彪放弃任何婚内财产。

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一日,龚彪与好友马德胜喝酒,马德胜得知此事后,认为龚彪太窝囊,遂怂恿龚彪,通过起诉的形式撤销掉其与黄丽如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理由是:龚彪全部让出婚内所有财产,净身出户,显失公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

龚彪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龚彪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经法庭核查,未发现黄丽如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依法可以撤销的特殊情形,否则,一方反悔,且仅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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