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商标的申请数量逐年增加,与之而来的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被认定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驳回,但是商标对于一个企业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商标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更换商标将要付出更大的财力物力,因此在商标因为相对理由被驳回,在复审中拿到商标并使用至关重要。
因为引证商标被驳回,如果客户希望继续使用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期间商标使用的争议焦点:在驳回复审期间,关于原先商标是否可以使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商标驳回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复审期间商标权利的稳定性以及使用与注册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商标驳回通知书并不直接剥夺原先商标的正常使用权利。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商标注册状态的不确定性,使用被驳回的商标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主要从复审期间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方面进行讨论。
一、引证商标是否有效稳定
一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而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不影响复审商标的使用。其中:引证商标已过宽展期未续展、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因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已经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等,都是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原因。
二、案例1 引证商标已经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为由多个图层叠加形成的设计,均类似于椭圆形状,诉争商标左上方有点状图案,引证商标亦为多个图层叠加而成的椭圆图形,右上方有点状图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在申请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21180851号图形商标在第35类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予以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即在复审程序过程中,引证商标被撤销且已被公告,其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本案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结语
因此当引证商标存在不稳定状态时,申请复审商标的使用是相对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