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受益者给予救助者适当的补偿,不仅有法可依,也是对互帮互助这种传统美德的弘扬

最近一起关于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助老人的纠纷案件,让人揪心。据报道,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铁7号线上班途中,与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老人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先生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为救助老人而受伤。柴先生于受伤当天自行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2周复查、休息2周。原告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余元。

救助老人,本是美德,本案中的柴先生也因此获得“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又何至于把被救助老人告上法庭?

一个细节是,柴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向镇坪路站台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这也是网友争议的焦点。作为被救助对象,出面证明一下柴先生的救助行为,其实并非难事,可他却拒绝了。也许是老人怕麻烦,或者是怕担责,毕竟柴先生因救他而受伤,且产生了医疗费。但不论怎样,这个社会都不应让助人者在需要帮助时显得无助。该老人的冷漠,形同给见义勇为者泼了一盆冷水,无疑对柴先生造成了身心的双重伤害。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正因为事后的漠视与置之不理,该老人被很多网友指责,不仅伤害了见义勇为者,也伤害了见义勇为精神。

当然,柴先生并非仅仅因为老人不肯出证而将其诉至法院,而是他认为,自己因保护老人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而此案除了道德层面的探讨,救助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也同样具有现实参考价值:救助者因救人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该由被救助者补偿?网络上也由此形成了不一样的声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7000元。

也就是说,作为见义勇为者,本案中的柴先生诉请的补偿款,合法合理。此番从法律层面提出补偿诉请,不仅是对受益人某些不义之举的警示,也是通过维护个人权益而对更多见义勇为者形成一种激励。

见义勇为,往往是在危急情况下挺身而出,其本质是无私奉献,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受伤,我们不能因其无私的初衷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救助者不应向被救助者索要补偿。当然,补偿有多种方式,比如相关部门在评定“见义勇为”荣誉时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让受益者给予救助者适当的补偿,不仅有法可依,也是对互帮互助这种传统美德的弘扬。

某种程度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免除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时的后顾之忧,也能激励更多人敢于“出手”。

红星新闻评论员 彭志强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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