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春波汤希青

人才引进补贴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一种经济补偿政策。这种补贴旨在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降低人才的生活成本,鼓励他们在所居住的城市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才引进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如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取得的人才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婚前取得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李某是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享受所在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但该笔一次性住房补贴实际取得于婚后,李某与前妻离婚时就该笔资金归属发生矛盾。

法院认为,区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款项的取得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仍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李某作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该一次性住房补贴为李某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只是因审批等因素而致使李某婚后才取得,故应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约定的补贴发放有服务期限限制

李某与单位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约定李某为单位服务年限至少8年。单位提供购房补贴20万元,凭购房合同预付,待李某提交房产证和购房发票再予以核销,如李某违约,应全额退回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法院认为,该20万元借款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且用于双方共同购买房屋,故该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赔偿时,应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10万元。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取得的人才引进补贴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看该笔人才引进补贴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如果婚前已取得或者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人才引进补贴,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反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人才引进补贴,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另外,如在签订人才引进补贴协议时约定购房补贴先借支,待提交房产证和购房发票再予以核销,如违约应全额退回购房补贴的,由于该购房补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且用于双方共同购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如约定安家费发放有服务期限限定,未满服务年限离职,需按未满服务年限占服务期总年限的比例退还的,安家费中夫妻共同财产金额的认定,也应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占服务时间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