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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安全出行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车辆明细: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docx

特此公告

利川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8日

来源:利川市公安局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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