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沛法轩 记者 张晓培)男子花钱找人“帮忙”办来了挂车手续,准备开挂车维持生计,结果原本约定的相关证照手续可以使用3年8个月,却在10个月的时候被告知不能再使用该挂车牌照。男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谁知法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失业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从事“开挂车”工作维持生计,但自己对这项工作所需的证件手续等并不了解,图方便的李某决定花钱找人“帮忙”。他委托徐某某购买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牌照等挂车手续,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3年8个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徐某某转账38000元。徐某某将款项转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在某汽车公司办理挂车手续。

2023年2月,李某收到挂车手续后,将证件载明的车架号镌刻在另行购买的挂车上使用。2023年12月,挂车车牌所有人某汽车公司收回挂车手续,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该挂车牌照。李某认为自己仅使用挂车手续10个月,故将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务费损失29364元。

徐州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车手续,并将手续中的车架号镌刻在其购买的挂车上使用,其非法买卖、使用货车运输资质证件的违法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

李某应当知道其不具备办理、持有相关手续的条件,仍实施给付行为,主观上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不法原因给付。李某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花钱办事,事儿没办成就退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钱财法院不予保护,倘若法院支持请求权返还,则会扰乱社会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法官提醒,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不“走捷径”,不“钻空子”,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