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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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峰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吴某芳与王某倩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其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是王某鹏与吴某芳的次子。父亲王某鹏于2017 年 7 月 12 日去世,生前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于 2000 年从北京市宣武区某单位购买,属于王某鹏与吴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吴某芳名下。2021 年 5 月,原告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发现案涉房屋已变更登记到原告兄长王某君之女王某倩名下。2021 年 8 月 11 日,原告在西城房管局查询档案,发现存档的《赠与合同》显示吴某芳将案涉房屋赠与王某倩。由于案涉房屋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鹏未留遗嘱且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遂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倩及吴某芳的答辩意见如下:

1. 认可原告陈述的王某鹏去世时间,但主张涉案房屋不是王某鹏和吴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王某鹏的遗产;

2. 虽涉案房产过户前登记在吴某芳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第三人王某英;

3. 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存在诉的利益,因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以及是否侵害其他遗产继承人合法权益,均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王某英及王某君的意见如下:

1. 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法律依据;

2. 主张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吴某芳名下,但实际权利人是王某英;

3. 不认可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 认为原告诉求的确认合同效力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是否为无权处分没有关系。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吴某芳与王某鹏是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王某君、次子王某峰、女儿王某英。

2. 房屋买卖:2000 年 1 月 15 日,吴某芳(乙方、买方)与北京市宣武区某单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社员回迁集资购房),约定甲方将座落在宣武区一号 2 居室单元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房价款 26347.44 元整。甲方按标准价每平方米 430 元出售,并给予乙方拆迁时社员及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乙方按住房建筑面积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每建筑平方米 30 元,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半,乙方应交付每平方米 15 元,共计 1195.80 元。

3. 房屋登记:2000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市一号房屋登记在吴某芳名下。2003 年 3 月 18 日,王某鹏的户口迁入该房屋。

4. 人员去世:2017 年 7 月 12 日,王某鹏去世。

5. 赠与合同:2020 年 12 月 22 日,吴某芳(赠与人)与王某倩(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吴某芳在西城区一号有不动产一处(此不动产为赠与人吴某芳单独所有),自愿将该不动产无偿赠与给王某倩所有,并作为王某倩个人财产,受赠人王某倩表示同意接受赠与。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据此办理了房屋赠与的产权登记事宜,同日,王某倩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五、庭审情况

1. 原告主张:王某峰主张涉案房屋是王某鹏与吴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芳在王某鹏去世后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涉案赠与合同无效。

2. 被告举证:

证据材料一:购房款收据、吴某芳的录像材料、证人王某生的视频以及王某英本人书写的陈述,用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由王某英出资购买,王某英是实际权利人。王某峰认可缴费凭证的真实性,但对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第三人王某英及王某君对这些证据无异议。

证据材料二:吴某芳、王某倩申请证人高某台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王某英。高某台证明吴某芳家平房拆迁分了两套楼房,吴某芳夫妻说过A 号房屋让王某峰居住,一号房屋让王某英居住。王某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高某台并非家属且未参与房屋分配,证人所述与房屋登记事实不符,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第三人王某英及王某君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材料三:吴某芳、王某倩提交证人王某元于2021 年 10 月 20 日书写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视频,证明拆迁分房情况以及房屋的分配情况。王某峰对该书面证人证言和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王某元未参与房屋分配且证明情况与房屋登记事实不符。第三人王某英及王某君对该证据无异议。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吴某芳与被告王某倩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

(一)房屋产权认定

涉案房屋是在王某鹏与吴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登记在吴某芳名下。被告吴某芳、王某倩及第三人王某英、王某君主张王某英缴纳购房款且享有实际产权,但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应确认涉案房屋为王某鹏与吴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王某鹏去世后,吴某芳及王某倩在明知王某峰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未征得王某峰同意,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王某倩名下,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法院对王某峰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产权归属存争议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是第三人王某英,而非王某鹏与吴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提供了购房款收据、录像材料、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试图证明这一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需要仔细甄别,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

2. 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效力纠纷、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继承等多个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相互交织,需要清晰梳理各个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顺序。例如,要判断赠与合同是否有效,需先确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涉及遗产继承等问题。

二、办案思路

1. 从房屋产权来源入手

重点审查房屋的购买时间、购买方式以及产权登记情况。通过调查发现,房屋是在王某鹏与吴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最初登记在吴某芳名下。这为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初步证据。

2. 对被告证据进行逐一击破

对于被告提供的购房款收据,虽然原告认可其真实性,但我们指出仅购房款的来源不能直接证明产权归属。对于其他证据,如录像材料、证人证言等,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反驳。例如,证人高某台并非家属且未参与房屋分配,其证言与房屋登记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据。

3. 分析赠与合同的签订背景和过程

查明王某鹏去世后,吴某芳与王某倩签订赠与合同的时间和具体情况。发现他们在明知王某峰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未征得王某峰同意就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这符合恶意串通的行为特征,为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经验教训

1. 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还要重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例如,在本案中,除了房屋买卖契约和产权登记等核心证据外,对被告提供的各种证据的整理和反驳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问题,确保证据能够在法庭上有效支持己方主张。

2.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必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混淆。在本案中,清晰地认识到赠与合同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遗产继承之间的紧密联系,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 对当事人心理的洞察

在庭审过程中,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洞察其心理状态。例如,被告和第三人在举证过程中的紧张情绪、对某些关键问题的回避等细节,都可能为案件的突破提供线索。同时,也要关注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关注点,及时调整代理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