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式公正、实质公正贯穿司法的全链条作业。这既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更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新时代坚持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须正确处理上下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工作中的关系。保证司法体制机制上下一体,在一体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寻求衡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公正司法。

近日,来自陕西安康的唐先生求助称,自己是汉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21年与安康市的李某高签订了一份《砂石料购销合同》,李某高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实则是低价还债,在唐先生将材料拿到汉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时,工作人员称“该案涉嫌诈骗,建议去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高称自己女儿和女婿都在安康公安机关上班,如果立案了对自己影响不好,愿意找个安康有名望的领导来担保,会及时归还欠款,但领导担保后,李某高就把唐先生电话拉黑,至今未能归还欠款。

据唐先生讲:2021年8月28日李某高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与唐先生公司签订了《砂石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每吨55元的价格将砂石售予甲方李某高,交货方式为甲方自提,同时约定结算方式为:每30万元为一个结算点,到达结算点时甲方应在五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货款交付我方。后李某高派车到唐先生公司砂场拉机制砂,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拉走机制砂5000余吨,产生费用30余万元(2024年4月17日核对后为27.35万元)。当公司要求其按节点交款再继续拉砂后,李某高随即停止拉砂,公司多次微信、电话联系李某高,他都是借故推脱并逃匿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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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回忆称,2022年10月26日,唐先生带着相关材料去汉阴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诉讼,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告知他该案件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建议去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唐先生便向汉阴县公安局申请对李某高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同日,汉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受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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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称,在汉阴县公安局的调解下,2022年11月9日,李某高电话联系说“我的女儿、女婿在安康市公安局上班,你报案了对我影响不好,我找个人给你担保,尽快还给你钱”,后李某高的朋友寇某柏(原安康市财政局副局长)找到他称,自愿承担本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同时寇某柏向唐先生签订《担保书》,内容为“本人寇某柏(男,身份证号:612401xxxxxxxx3632),自愿为李某高欠汉阴县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提供担保,如李某高无法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此货款,则由本人寇某柏承担偿还义务,此担保为自愿行为,并对此承诺负法律责任。”,在寇某柏出具该担保书前,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其这是李某高骗公司的砂石料款,寇某柏说“不要紧,李某高还不上,我来还”。此时根据汉阴县公安局要求,唐先生写了撤案申请,汉阴县公安局当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在后期履行中,不管是欠款还是担保款项,李某高和寇某柏均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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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讲,因李某高和寇某柏不履行承诺支付欠款,他便再次去汉阴县公安机关举报,但由于当时的撤案申请导致最终未能受理,他又向汉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案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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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受理通知。虽名义上受理该案,一直等到担保期超期的前一天(受理后3个月零10天),才出具了一张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结论,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处超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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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般无奈下,2023年8月1日,唐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高、寇某柏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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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法院第一次将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9月20日,在开庭前李某高借故要求更换开庭时间,法院第二次将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0月26日,但是李某高又找理由更换开庭时间,法院第三次将开庭时间定于223年11月16日,李某高及其代理人再次找理由更换开庭时间,法院最终将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3日,开庭时李某高、寇某柏并未出庭,是李某高的律师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汉阴县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出示了他与李某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李某高要求汉阴县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给其派遣的司机拉机制砂,聊天记录中的车牌导与汉阴县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过磅单上显示的车牌导均一致,但是李某高投意其律师均予以否认,认为其对申请人所售砂石料不知情。但是法院审理查明的证据证实大部分砂石料系李某高安排司机所拉后售于谭某蔚等人,谭某蔚等人直接与李某高进行结算,最后法院认为李某高将砂石料销售后拒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以申请人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1月15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下发(2023)陕0921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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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阴县人民法院下发(2023)陕0921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书后,唐先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又不予立案,唐先生在多次申请汉阴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2024年4月17日,汉阴县人民法院联系到李某高,双方在汉阴县人民法院进行材料款核对并签字确认,可至今并未结清,当唐先生再联系李某高时,李某高依然将唐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拒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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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法院认定为刑事案件,可就这样明显的刑事案件,为何立案屡屡受挫,其中利害关系如何?从2022年11月9日的担保书可以看出,该案件背后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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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的担保人为寇某柏,通过百度百科查询显示,寇某柏退休前曾担任过安康市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寇某柏退休后利用影响力为李某高担保诈骗款,企图让李某高逃脱刑事责任,担保后拒不履行承诺,李某高又将唐先生联系方式拉黑,导致至今未能收到相关诈骗款,其行为已经违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纪律处分条例》。唐先生称在该案中寇某柏不仅违规插手刑事案件,还以影响力进行担保,担保后拒不支付,导致公司被骗款项不能合法取得,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导致刑事案件不受理、民事案件不判决,其行为涉嫌严重违纪。

唐先生讲,在法院通知双方对账后5个月后,2024年9月11日,汉阴县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唐先生,该案件经过调解,已经出具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陕0921民初1190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与自己诉求并非完全一致,该调解中显示2022年11月9日出具担保书的原安康市财政局副局长寇某柏顺利撇开,案件性质从2024年1月15日汉阴县人民法院确认的刑事案件变为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了李某高自愿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唐先生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唐先生质疑,刑事立案后原财政局副局长书写的担保书都未能履行,这次的约定又能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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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汉阴县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理后,是否涉嫌利用相关职务人员担保形式让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寇某柏能否利用退休公职人员影响力进行担保?李某高所说的自己女儿和女婿的职务是否对本案刑转民产生人为影响?汉阴县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人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行为后,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其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希望安康市纪委监委能够关注此事件,对于认定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对于插手干预该案件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在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中,司法的作用极其重要。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最权威、最彻底、最有效。因此,必须公正。我们始终坚信,汉阴县相关部门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履职,担当作为,会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