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秀峰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原被告双方却因合同真伪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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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夫妻二人“欠钱不还” 被银行诉至法

原告某银行诉请梁某、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对梁某名下的抵押房产经司法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某银行同时提交《结婚证》、《商品房交易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放款凭证》、《房屋期权抵押登记证明》、《催收通知书》、《自动扣划回单》,证明梁某、李某于2003年1月15日共同向该银行抵押贷款34万元。后来,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而梁某、李某自2007年5月起拖欠借款不还。

真假笔迹”引发争议 司法鉴定辨真伪

法庭上,梁某、李某夫妻二人抗辩称,从未购买过涉案房产,也未与该银行签订过《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从未向银行申请过抵押贷款,也没有向银行还过款项,并指出该银行提交的上述文件中的签名及指印均非本人所签。

庭审过后,梁某、李某申请对上述文件中6处签名作笔迹鉴定,银行则申请对上述文件中的4处指印作鉴定。秀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和指印鉴定,经取样、比对,鉴定机构对前文涉及的几个文件中的签名和指印作出“签名笔迹不是梁某、李某本人书写”,“梁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梁某手指所留,李某签名处的指印不是李某手指所留”的鉴定意见。

至此,该案件事实真假立判,原告某银行申请撤回起诉。

法理评析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诉讼中常用的辅助手段。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鉴定类别主要有工程造价、房地产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法医临床、文件及手印鉴定类。

本案即为文件及手印鉴定类,笔迹鉴定应提供书写笔迹时期的比对材料,并经双方质证确认,也可提出用当时的人事档案笔迹作为鉴材,由人民法院到相关单位人事部门依法提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秀 峰 法 院

文 字:李盛春

编 辑:黄燕琳

审 核:阳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