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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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限制。

限制高消费后, 将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动车或列车软卧;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高措施的有可能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在执行期间,通过变更登记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是否就不会被限制高消费呢?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但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一、 在案涉事由发生争议期间或诉讼开始阶段时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

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不担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属于其他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符合条件如何解除可参见:最高院:被限制高消费,要这样申请纠正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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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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