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古玩是很多人的爱好
可有人收藏不是古玩字画
是它!
家中有它的
请尽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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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赖某的父亲在2006年12月去世后遗留下一支鸟铳,赖某将该支鸟铳一直存放于其卧室内至案发,并在2009年之前偶尔用于打鸟。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持有的该支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被告人赖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崇义县公安局过埠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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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赖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依法扣押枪支一支,由扣押机关崇义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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