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近日,由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华、饶某秀,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六千元。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华通过联系上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带回家中分装进小密封袋,用于自己吸食和出售。并以每袋氯胺酮800元至17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人,共计获利43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饶某秀在明知张某华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送氯胺酮给他人4次,并帮助收取部分毒资。

2023年5月,张某华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其轿车坐垫下,及家中卧室衣柜,查获29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氯胺酮,净重30.65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采样鉴定,29包检材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张某华、饶某秀的毛发亦检出氯胺酮。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发现,张某华贩卖毒品后一般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其即时将毒资转入被告人饶某秀微信账户中,饶某秀在同日或次日再将毒资转回张某华账户共计人民币11385.44元,二人具有涉嫌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故又对二人以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饶某秀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帮助他人,情节严重;二人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零钱通、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新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林震 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