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曾某某涉嫌受贿案在赣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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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拆迁户陈某某请托,向时任赣县区梅林镇上庙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成某某(另案处理)打招呼,请他在陈某某安置过程中给予关照。之后,成某某安排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违规将陈某某的房屋按主房认定进行拆迁安置。为感谢被告人曾某某提供的帮助,拆迁户陈某某将获得的8.4534万元国家拆迁补偿资金和90平方米安置地(经评估价值26.9751万元)送给曾某某,曾某某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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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285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未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42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赣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