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反思自己的过错,

但他却重新动起“歪脑筋”,

竟然贩卖毒品!

近日,

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

郑某、朱某在明知依托咪酯系毒品的情况下,共谋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粉”加工成电子烟贩卖牟利。为此,两人合伙租赁一处房屋作为加工场所,将“烟粉”加工成数十个供人吸食的“上头电子烟”用于贩卖。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查获了含毒品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合计103.29克。郑某、朱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非法获利达7000余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朱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决定对郑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两人均处罚金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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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抱有侥幸心理,贩卖毒品,被从重处罚。他和朱某短短十来日的“制毒生涯”,却换来七八年的牢狱生活。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生活,应远离毒品。

来源:南方+(有删改)

编辑:刘青 校对:董文杰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