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法院依法判处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某甲自2022年以来长期在西宁市贩卖毒品,并雇佣其弟马某乙伪装成外卖员以“埋雷”方式交易毒品,所获毒资均转入马某甲租用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取现挥霍。最终,马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马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马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其分批次交给马某乙,马某乙根据马某甲的要求将毒品分装成大小包。马某甲与购毒人员联系商议好毒品数量及价格后,使用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并将毒品数量告知马某乙,马某乙按照要求驾驶外卖摩托车伪装成外卖小哥,将毒品藏匿在马某甲指定的小区楼道、消防箱等各个隐蔽部位,后吸贩毒人员根据马某甲提供的具体位置前往藏匿地取得毒品。经查证,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次数高达1410次,收取毒资57万余元。

据了解,自2021年1月起,马某甲为掩饰、隐瞒其收取毒资的来源及性质,经牛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使用牛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其用于毒品交易时收取毒资,其每月向牛某支付相应报酬。

法院认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甲又通过有偿使用他人资金账户并提现的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被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