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不“毒” 行!

每年6月26日

国际禁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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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思明区检察院

以近期办理的三个毒品案件

敲响禁毒警钟

案例一

如此献殷勤?NO!

提醒:盲目帮忙

小心沦为贩毒帮凶

石某毕业于化工专业院校,在一家公司从事化学试剂的销售工作。2022年7月,他认识了女网友丁某。两个人一起交流共同爱好,丁某不时向石某请教一些“化学题”。石某觉得有些异常,因为丁某问的都是些可用于制毒的化学成分。但他已对丁某心生好感,所以当丁某提出更多要求,石某依然爽快答应,他说:“我不想拒绝,导致我们关系疏远,帮忙可以拉近关系。”

2023年2月至5月,丁某在网上发布出售毒品的信息,借用石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丁某还请石某作为寄件人在指定的快递柜下单寄件。收到石某发来的寄件码后,丁某将伪装好的毒品放置在快递柜,毒品通过寄递到达买毒人的手中。两人频繁聊天,石某也明确知道邮寄的是毒品。他们以上述方式先后7次出售苯丙胺类毒品,毒资共计1.7万元,其中石某5次代收毒资,从中获利300元。

判决结果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石某共同向他人出售并通过快递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为共同犯罪,丁某为主犯,石某为从犯,就该罪名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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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护发品做伪装?NO!

提醒:“毒”辟蹊径

警惕新型毒品的“外衣”

2021年以来,蔡某在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色情网站时,发现了出售“迷奸水”的广告。“迷奸水”中含有γ-羟丁酸成分,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蔡某打起了歪主意,他在网上联系上家,而后以护发素、发胶等做伪装从马来西亚多次购买“迷奸水”自用或居中倒卖牟利。其中,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蔡某4次购买5瓶“迷奸水”自用;2021年11月至12月,两次贩卖4瓶“迷奸水”,收取毒资3688元。

判决结果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走私、贩卖毒品γ-羟丁酸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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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达成默契交易?NO!

提醒:“无接触”取货

依旧难逃法网

2022年5月12日,何某联系程某购买冰毒。次日,何某以毒品质量不纯向程某提出退货,程某表示同意。恰好此时,吸毒人员张某联系何某,问他是否有买毒的渠道。何某一想,便从要退货的毒品中分出一小包,打算出售给张某。当天下午4点左右,两人相约在某小区对面的公交站“无接触”交易。何某将一小包毒品用面巾纸裹住,放在公交站牌上方。张某前来取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判决结果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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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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