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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考案例:庞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案例文号】:(2013)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Ⅰ、部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实际赔偿额不足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情形下,其他被告人对该部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连带赔偿剩余的赔偿份额即可。

Ⅱ、部分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部分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额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的,根据该被告人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确定亦应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1)该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的,对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视为代其他被告人赔偿,其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就超出本人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偿;其他被告人则应就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后的赔偿余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被告人如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赔偿款的追偿权,则其他被告人对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总额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4、参考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案例文号】:(2006)乐刑终初字第66号

15、参考案例:郭某周故意伤害、抢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逃离后,在其暴力行为已告中断的情况下又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的情形,公然夺取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案例文号】:(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

16、参考案例: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Ⅰ、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Ⅱ、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案例文号】:(2006)刑复字第6号

17、参考案例:付某1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事先准备刀具,捅刺不法侵害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防卫手段、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何种防卫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差异不能过于悬殊。首先,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应当系防卫人在具体情境下能够选择的最低防卫措施;其次,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明显高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最后,不法侵害停止之后,防卫行为应彻底终止。本案中,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前来挑衅时系赤手空拳,发生争执后用椅子砸和拳脚踢打,而防卫人付某1事先准备刀具,在被二不法侵害人身体压制的情形下,持刀进行防卫,防卫工具明显强于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工具;简某某在被刺中腹部而逃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付某1持刀追赶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伤结果,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要体现从宽。

【案例文号】:(2023)赣09刑初1号

18、参考案例:陈某、程某1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父母因教子心切,一时冲动,将子女殴打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从主观上,虐待罪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具有非法伤害程某2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虐待罪往往给被害人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严重的损害,极易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混淆。但是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此外,在教育子女过程中的暴力行为造成犯罪的,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动机、对象、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以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文号】:(2007)郑刑一初字第94号

19、参考案例:李某才、郭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才、郭某等人因不满詹某某的诊疗,借着酒劲、倚仗人多对被害人詹某某实施殴打并致其轻伤二级,系对医护人员的恶意犯罪、对医患关系的恶意践踏,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负面示范效应较高。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即使存在医患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成为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乃至杀伤行为的理由,对伤医暴力案件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从严惩治。

【案例文号】:(2019)云0103刑初51号

20、参考案例: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均属于过失。但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案例文号】:(2005)宜中刑终字第00252号

21、参考案例: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的,要综合其动机、行为性质、行为积极性、参与程度、危害后果、归案后表现等情况,坚持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审慎把握定罪及量刑。如果整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文号】:(2014)粤高法少刑终字第61号

22、参考案例: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医院对被害人的伤情出现误判,致使病情恶化,构成重伤,医疗诊疗失误是被害人重伤后果的介入因素,即重伤结果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医院的误诊共同原因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从宽处罚。

【案例文号】:(2022)京02刑终59号

23、参考案例: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一般认定为“重伤”,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当然,如果确实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案例文号】:(2015)攀东刑初字第242号

24、参考案例:索某平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Ⅰ、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都要不分情况一律从宽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索某平虐待毒打致死自己父亲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属“家事”,发生在亲属之间,但殴打长辈严重悖反人伦情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加之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不同于一般的因家庭纠纷引发、案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均有悔错的暴力案件,不具备可以从宽处罚的条件。

Ⅱ、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杀害)尊亲属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一,该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我国自古便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殴打、谋杀尊亲属即“忤逆”,在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即使在当今社会,杀害父母等直系血亲的行为仍然是广大群众难以接受的严重犯罪行为,背离社会主流伦理道德。此案属较为罕见的忤逆犯上、杀死尊亲的有悖人伦案件,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严重相悖。如果不加以严惩,难以令群众理解、接受,更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再发。

第二,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要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此类民意调查意见在处理此类杀亲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三,该行为不但与伦理道德不符,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此,严厉打击此类恶性案件,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有利于正确引导公众行为,树立敬老尊贤的良好社会风气和伦理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综上,对待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杀害)尊亲属的案件,在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上一定要慎重,既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也要充分考虑个案的情节和各方面的因素,力求判决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文号】:(2007)晋刑一终字第186号

25、参考案例: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文号】:最高法刑核62909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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