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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方面?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破坏选举的活动必须是依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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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破坏选举的手段必须是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国家机关”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欺骗",是指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并加以散布、宣传,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人民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他们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等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假报(多报或少报)。司法实践中,除这些明确列举的破坏手段外,还有其他的破坏方法。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很坏社会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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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形应予追诉: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